來自澳洲的Ms. Claire 在日本生殖醫學會向我們分享,在澳洲藉由精卵捐贈所生下的小孩,都必須告訴他們自己的身世。
原因是他們認為小孩有「血統知悉權」(right to know)
澳洲維多利亞省是國際上第一個立法保障小孩血統知悉權。
他們從1998年之後,明文規定在小孩子18歲之後要讓他們知道自己DNA的父母親是誰。
令人吃驚的是,這項規定也溯及既往!
所以1998年之前那些當年匿名捐贈後來也都被通知,一時之間造成了很多的爭議和問題。
比如有些捐贈者的家人並不知道捐贈者曾做過精卵捐贈,卻在1998年後的某一天,政府通知他們,他們有個有血緣的小孩子要找他們。
受贈者的子女也是,政府在18歲後全面通知他們,當初是因為精卵捐贈才生下來。
其中,有一個老太太在70歲收到通知,才知道原來自己是經由精子捐贈而來到這世上!
不過這只是知悉權,這些捐贈者只是生物學上的父母,而受贈夫妻養育小孩子長大才是法律上的父母。
澳洲的精卵捐贈政策在過去30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,法律不但要求捐贈者具名,並且捐贈者還需要經過嚴格的身體檢查,一度讓精卵捐贈的人數下降不少。
但是幾十年下來,澳洲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做法!
為了安全與維持一個長期關係,接受正規醫生精卵檢查的捐贈者,也能讓接受精卵捐贈的家庭更有安全感,也讓孩子不會受到「尋親無門」的精神煎熬。
我們以前一直以為,日本不能夠做精卵捐贈,所以很多日本不孕夫婦會到台灣來尋求卵子捐贈。
其實不是日本人不做,而是他們正在準備立法精卵捐贈法,因此這次的大會特別請到澳洲的專家來進行專題演講,現場還有日文同步翻譯。
希望能把這個觀念傳達給來聽講的所有醫師,這是日本人厲害的地方,他們要一口氣把這件事情立法到最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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